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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记者1月22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意见》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意见》从六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六个方面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其中,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意见》明确,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意见》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意见》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为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意见》提出,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水平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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