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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规范“升级” 大型企业获担保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9月26日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办法新增了对“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的相关规定。

《修订版》中明确指出,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的信用评级;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以外,《修订版》还新提出“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自2014年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此次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再次做出正式规范。对比《修订版》与《暂行办法》可以发现,新一版的内容更注重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同时对于风险控制也更为注重。此前可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机构只有银行,但根据《修订版》规定,大型企业也具有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资格。

而在合作对象的筛选方面,虽然在信托公司的进入门槛上与此前要求一致,但社保基金同样给予了信托公司一定的项目推荐权,展现了一定的灵活度。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信托贷款项目入选了社保基金设立的股权部所建立的备选库之后,信托公司才有可能获得社保基金下属的股权部发出的合作邀请,进而成为受托人。而在《修订版》中,信托公司只要满足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条件,便可向社保基金推介信托贷款项目。而信托公司推介的项目若获得社保基金的尽调和审查,则可由该信托公司担任项目受托人。

《修订版》还增加了有关“账户监管银行的选择”的内容,规定“银行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担保银行作为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等银行收费标准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大型企业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信托公司选择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包含在信托报酬中。”

此外,新规特意增加了投前管理和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控细节。《修订版》规定,由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此外,股权部和规划研究部对信托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和已投资项目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报告风险状况,有效处置突发风险事件。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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